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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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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假如已經簽了2次固定勞動合同,第三簽的時候,公司可以主動不簽固定合同,是否有這個主動權,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公司直接不續簽涉及到違法解除賠2n嗎?
你好!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就你說的這種情形而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要符合“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外,還需要同時滿足“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這一條件。也就是說,即便已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的,依然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第二,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77條的規定,在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應當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前向用人單位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前向用人單位明確提出了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那用人單位就應當與該勞動者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或者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以后才提出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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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那假如員工沒有提出續簽無固定期合同,公司終止了勞動合同,需要給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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