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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請問,疫情期間把雙休變成單休合理嗎
你好!如果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公司安排你每周工作6天并未違反《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強制性規定,但如果休息日安排你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公司應當向你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休息日加班費。
問 哺乳期再懷孕會被公司辭退么
只要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40、41、4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同時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0、41、4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與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即不得單方將你辭退)。
問 社保公積金基數及2月工資
你好!回復如下:
一、關于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問題,應當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而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二、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職工未提供勞動,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非自然月、周),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企業安排工作,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公司未按規定支付工資的,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問 超工時上班 如果找仲裁能要回補償嗎 謝謝
你好!如果你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應當按照工作時間是否超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認定是否存在加班。如果你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且以月為計算周期,應當按照每月的工作時間是否超過166.64小時(20.83*8)的標準認定是否存在加班。如果你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根據《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0條和《天津市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不存在延時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問題。
問 疫情期間遠程辦公,工資按最低標準發如何申請仲裁
你好!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延長春節假期期間(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企業安排職工在家辦公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職工加班工資。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起開始計算),企業安排職工通過遠程通信等手段在家辦公,視為正常提供勞動,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注冊登記在天津)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天津勞動仲裁到哪里申請》。
問 不按時發工資
你好!如果你與保安公司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而該公司無故拖欠你的工資的,你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同時,該公司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你還可以考慮要求該公司向你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問 工傷認定政策咨詢
你好!根據《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全面落實疫情防控一線城鄉社區工作者關心關愛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8號)的規定,城鄉社區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在下列兩種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工傷:
1. 城鄉社區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患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情形的;
2. 對于因履行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鄉社區工作者,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的。
你所述情況并不符合上述認定工傷的情形。當然,最終以工傷認定部門作出的結論或者司法機關作出的裁判為準。
問 社保公積金繳納問題
你好!關于社保和公積金繳納政策問題,可以撥打022-12333或者《天津市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電話,以及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電話進行咨詢。
問 公司欠的工資、日常墊付的錢和借款如何要回來。
你好!回復如下:
一、對于公司拖欠的工資和應返還的墊付款(由于工作原因形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二、關于公司拖欠借款,初步判斷應屬民事糾紛而不屬于勞動爭議,故而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歸還,而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問 公司拖欠2019年7個月的工資,我無奈離職,想走仲裁討回薪資
問 拖欠績效工資能否仲裁
問 拖欠工資
問 疫情影響,不發工資。
你好!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你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無論是哪個程序,由于疫情影響,都需要不短的時間才能解決。鑒于此,你也可以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進而找一份新的工作。如果你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用人單位向你支付工資,還可以同時要求其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問 2020年三月正式上班后,公司要求為2月份補班20天合法嗎
你好!在正常情況下,如果你沒有出勤提供勞動,那對于你沒出勤的期間,企業不需要向你支付工資,而不是通過在法定休息時間安排你工作進行補班。而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即使你沒有出勤提供勞動,企業仍應向你支付工資。因此,復工后如果企業安排你在法定休息時間進行補班的,應當按照加班認定,企業需要按規定向你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問 我的固定勞動合同1月16號到期,現在3月12號了才叫我續簽合同,合同到期時...
你好!回復如下:
一、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之內與你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用人單位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你續訂勞動合同,而你不同意續訂的,那么用人單位無需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 本身是做清潔工,但是單位不需要清潔工了,把我轉成保安員了,但是合同還...
你好!首先,你所述的情況或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在該情形下,用人單位應先與你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如協商不成,用人單位可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下,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與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但都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其次,如果你主動辭職,如系基于你個人的原因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如系由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任一情形辭職,則用人單位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你的權益;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你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你的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8.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你勞動;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你的人身安全。
問 商鋪租賃糾紛,二房東在超市不允許出租情況下轉租
問 工傷傷殘十級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嗎?
原則上講,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于工資標準有明確約定,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降低你的工資待遇,如變更勞動合同,需經你們雙方協商一致。你可以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依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的標準恢復你的工資待遇,并補發工資差額。
問 復工后公司讓待崗給1760/月合理嗎?
你好!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20〕13號)第五條“保障職工停工停產期間待遇”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2018年6月29日發布的《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深圳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200 元/月,而80%即為1760元。
問 動合同1月份到期,現在3月份才叫我簽,現在他又要把我調到其他地方去上班...
你好!續簽勞動合同也應當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則,合同的條款應當由你們雙方平等協商進行確定,對于工作地點的約定也是如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你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以外,基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你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此外,根據《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1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你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用人單位需要向你支付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